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將分析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即實質性分析程序),以及在臨近審計結束時設計和實施分析程序以有助于對財務報表形成總體結論,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除本準則以外,其他審計準則也對注冊會計師使用分析程序作出了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 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將分析程序用作風險評估程序。《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這些程序可能包括實質性分析程序。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使用分析程序時,還需要遵守這些準則的規定。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在必要時對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第三章 目 標
第四條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在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二)在臨近審計結束時,設計和實施分析程序,幫助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形成總體結論,以確定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實質性分析程序
第五條在設計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無論單獨使用或與細節測試結合使用,注冊會計師都應當:
(一)考慮針對所涉及認定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實施的細節測試(如有),確定特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這些認定的適用性;
(二)考慮可獲得信息的來源、可比性、性質和相關性以及與信息編制相關的控制,評價在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時使用數據的可靠性;
(三)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并評價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以識別重大錯報(包括單項重大的錯報和單項雖不重大但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的錯報);
(四)確定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且無需按本準則第七條的要求作進一步調查的差異額。
第二節 有助于形成總體結論的分析程序
第六條在臨近審計結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分析程序,幫助其對財務報表形成總體結論,以確定財務報表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
第三節 調查分析程序的結果
第七條如果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實施分析程序,識別出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的波動或關系,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調查這些差異:
(一)詢問管理層,并針對管理層的答復獲取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根據具體情況在必要時實施其他審計程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八條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