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時的特殊考慮,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至第1521號適用于所有財務報表審計。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包括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遵守這些準則的相關規定,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第三條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可能按照通用目的編制基礎或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如果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601 號——對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也適用于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
第四條本準則不適用于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集團項目組的要求,基于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目的,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工作并出具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本準則并不超越其他審計準則的要求,也未涵蓋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業務時需要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作出的所有特殊考慮。
第二章 定 義
第六條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即特定要素) ,是指財務報表特定的要素、賬戶或項目。
第七條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包括相關附注。相關附注通常包含重要會計政策概要以及與財務報表或要素相關的其他解釋性信息。
第三章 目 標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在運用審計準則執行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時,恰當處理與下列方面相關的特殊考慮:
(一)業務的承接;
(二)業務的計劃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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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業務承接時的考慮
第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01 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 在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中,無論注冊會計師是否同時接受委托審計整套財務報表,該要求仍然適用。如果沒有同時接受委托審計整套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按照審計準則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進行審計是否可行。
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11 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要求注冊會計師確定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可接受性。
在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中, 前款提及的要求包括確定采用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能夠提供充分的披露或列報,以使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能夠理解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所傳遞的信息,以及重大交易和事項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所傳遞的信息的影響。
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11 號——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要求審計業務約定條款包括注冊會計師擬出具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
在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中,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意見的預期形式是否適合具體情況。
第二節 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考慮
第十二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01 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指出,審計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當執行其他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遵守適用的相關審計準則,以滿足此類業務的要求。
在計劃和執行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 遵守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所有審計準則。
第三節 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十三條當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 遵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1 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如果接受業務委托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審計報告,并同時接受業務委托對整套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每項業務分別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五條已審計的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可能連同已審計的整套財務報表一同公布。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列報與整套財務報表沒有作出清楚的區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糾正這種情況。
除遵守本準則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外,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將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發表的審計意見與對整套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予以區分。
只有認為管理層進行了清楚的區分, 注冊會計師才應當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發表審計意見,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如果對整套財務報表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出具包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因此受相應地,如果認為適當,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出具包含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認為有必要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同一審計報告中對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組成部分的單一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發表無保留意見。這是因為,在同一審計報告中包含的無保留意見, 將與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的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相矛盾。
第十八條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但又對該整套財務報表中的特定要素單獨審計,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注冊會計師才可以認為對特定要素發表無保留意見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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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詴嫀煂μ囟ㄒ爻鼍叩臒o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并不與包含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一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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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如果已對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注冊會計師不應對整套財務報表中的單一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
即使注冊會計師對單一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并不與包含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一同公布,注冊會計師也不應對整套財務報表中的單一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這是因為單一財務報表被視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整體的主要部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準則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