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綜合“小案例”新鮮出爐啦。2017年注冊會計師綜合“小案例及知識點匯總”專題是由北京注協培訓網綜合專家團隊主編,旨在幫助各位CPA綜合考生熟悉經典案例,鞏固案例中的必須知識點,補缺補差,提升自己的成績。
1.職權
職權 | 內容 |
一般職權 |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 |
③審議相關報告、方案 A.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B.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C.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D.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
④決議重大事項 A.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B.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C.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D.修改公司章程 | |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
上市公司特別職權 | ①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②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③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④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超30%的事項; ⑤審議批準下列對外擔保事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
2.會議形式
年會 | ①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 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
臨時股東大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3.召集+通知+臨時提案權
召集 | ①董事會→監事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包含優先股)的股東 ②董事會內部: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 |
通知 | ①年會: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③發行無記名股票: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
臨時提案權 |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提示】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
4.表決
5.簽名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除了這個會議以外,其余會議記錄開什么會就由相應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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