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協組織的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新批準入會的非執業會員,不參加當年年檢。
非執業會員的年檢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條 非執業會員年檢的具體內容為:
(一)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
(二)交納會費情況;
(三)是否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無法委托他人辦理年檢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暫緩年檢: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參加年檢。
(四)地方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暫緩年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對于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地方注協應當在其會員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第十五條 對于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未交納會費,或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非執業會員,年檢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年檢的非執業會員,視為其自行退會。
第十七條 地方注協應當將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協網站和地方注協網站或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對暫緩年檢的非執業會員,待暫緩年檢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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