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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進項稅額-3(第二章 增值稅法)
二、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1項
7.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辦法
分2年抵扣 | 一次性抵扣 |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 (1)按流動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 |
(3)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 | (2)融資租入的不動產 |
(4)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 | (4)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未超過50%。 |
注意:①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
分2年抵扣: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于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8)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9)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按照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時,其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注銷清算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待抵扣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2)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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