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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 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提供方的說明義務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的無效
(1)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
《合同法》第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
《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免責條款,法律原則上不加干涉。但如果免責條款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則無效。
3.格式條款的解釋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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