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會學習季,就差你!
為讓注會考生在最后幾個月能夠高效備考,北京注協培訓網CPA專業團隊老師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頻考點。本文是關于2019年注會《經濟法》中的重要知識點“ 合同的相對性”:
【知識點】 合同的相對性(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包括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和合同責任的相對性。
(一)主體的相對性
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即只有合同當事人之間才能彼此提出合同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具體來說,又包括兩個內容:
1.第三人不能向當事人請求,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請求,即合同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或者提起訴訟。
3.例外:買賣不破租賃
(二)內容的相對性
1.合同當事人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不及于第三人;當事人履行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
【例外】合同的保全(合同法73.74)
一般情況,合同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效力,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即債權人的代位權、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2.合同當事人無權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三)責任的相對性
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當事人也不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人應當對其代理人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2.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合同法》第65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例外規定
《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313條:單式聯運合同中,某一區段的承運人與總的承運人共同向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CPA學習小組已成立,加小北老師,拉你入群一起備考!
“萬能小北”
加好友備注“加群”即可!
希望聰明的注會考生了解概念的同時,也能多做題將知識點加以鞏固。北京注協培訓網一站式教/練/督學平臺,CPA分階課程體系,各種基礎需求全覆蓋。6重習題保障(專項練習、延展練習、應試模擬、歷年真題、階段演練、經典30題);8重服務加碼,全程陪伴式教學,讓你放心購課,安心學習,點擊查看2019注會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