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會備考工作已經正式開始啦!為讓考生高效備考,北京注協培訓網CPA專業團隊老師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頻考點。本文是關于2019年注會《經濟法》中的重要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知識點】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有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方式。
1.創設取得
(1)無償劃撥
劃撥,是指縣以上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有償出讓
①概念
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②出讓的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其中,工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不能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出讓金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價。
③出讓期限屆滿的處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
1)應當最晚在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
2.移轉取得
土地使用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給他人,他人即取得原土地使用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3)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
1.設立登記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變更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注銷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1.無償劃撥的使用期限
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2.有償出讓的使用期限
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的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同。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1.終止原因
(1)使用年限屆滿
(2)被依法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
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
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
(3)土地滅失
2.注銷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五)房地產
1.房地產轉讓的條件
(1)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③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報批)
②有批準權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房地產轉讓的禁止
CPA學習小組已成立,加小北老師,拉你入群一起備考!
“萬能小北”
加好友備注“加群”即可!
希望聰明的注會考生了解概念的同時,也能多做題將知識點加以鞏固。北京注協培訓網一站式教/練/督學平臺,CPA分階課程體系,各種基礎需求全覆蓋。6重習題保障(專項練習、延展練習、應試模擬、歷年真題、階段演練、經典30題);8重服務加碼,全程陪伴式教學,讓你放心購課,安心學習,點擊查看2019注會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