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會備考工作已經正式開始啦!為讓考生高效備考,北京注協培訓網CPA專業團隊老師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頻考點。本文是關于2019年注會《經濟法》中的重要知識點“ 物權變動的原因”:
【知識點】 物權變動的原因(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
例如,因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取得所有權;因拋棄動產(單方法律行為)而喪失所有權(扔垃圾);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質權、地役權等他物權。
【注意】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必須公示;未經公示,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二)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
1.基于公法行為
《物權法》第28條:因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基于事實行為
《物權法》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其他事實行為
(1)因合法生產而取得所有權,例如,汽車制造廠基于合法制造取得汽車的所有權;
(2)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權。
【注意】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不必以公示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也不妨礙取得物權。但是,如果非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人再處分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取得了物權,但是在登記之前,不得處分;而想要處分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時,應當首先辦理登記手續,將已經取得的不動產物權納入不動產登記,然后再對該物權進行處分,否則不發生物權的效力。
希望聰明的注會考生了解概念的同時,也能多做題將知識點加以鞏固。北京注協培訓網一站式教/練/督學平臺,CPA分階課程體系,各種基礎需求全覆蓋。6重習題保障(專項練習、延展練習、應試模擬、歷年真題、階段演練、經典30題),8重服務加碼,全程陪伴式教學,讓你放心購課,安心學習,點擊查看2019注會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