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已經到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最后關鍵時段,一般在現在這個時段,是注冊會計師考生補缺補差的最重要的時刻,也是最后的時刻,北京注協培訓網專業團隊為各位注會考生準備了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點聚焦】,它涵蓋了注會考試六科大部分重點知識點,本篇為經濟法科目核心考點。
【知識點31】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贈與合同 | ||
(一)贈與人的責任 | ||
過錯責任 | 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
瑕疵擔保責任 |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 |
(二)合同的撤銷 | ||
任意撤銷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 |
法定撤銷 | 贈與人 | 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 | ||
贈與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 | ||
【提示】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經過公證,滿足上面的條件均可行使法定撤銷權。 | ||
(三)解除權 | ||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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