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優先股的特殊性 (★★)
1.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2.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3.表決權限制
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其中,表決權恢復是指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約定的表決權。
二、優先股價值的評估方法(★★)
優先股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支付股利,其票面股息率可以是固定股息率或浮動股息率。
其估值公式如下:
Vp=Dp/Rp
式中:Vp——優先股的價值;
Dp——優先股每期股息;
Rp——折現率,一般采用資本成本率或投資的必要報酬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