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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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構成 |
合伙人的出資 |
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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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
合伙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業債權、合伙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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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
如合法接受贈與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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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質 |
獨立性 |
合伙企業財產獨立于出資人財產,合伙人將其出資投入合伙企業后,該財產的財產權主體為合伙企業,合伙人享有的是財產收益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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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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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轉讓 |
對外 |
條件:約定→一致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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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約定→優先購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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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 |
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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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出質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