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與治理層的溝通的對象
總體要求 |
一般要求 |
確定適當的溝通人員【事項不同,對象不同】 確定適當的溝通人員時應當利用的信息 |
需要商定溝通對象的特殊情形 |
被審計單位治理結構沒有被清楚地界定,注冊會計師無法清楚識別適當溝通對象,且被審計單位沒指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盡早與審計委托人商定溝通對象,并形成書面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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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治理層的下設組織或個人溝通 |
決定與治理層的下設組織或個人溝通時應考慮的因素 |
1、治理層的下設組織與治理層各自的責任 2、擬溝通事項的性質 3、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4、下設組織是否有權就溝通的信息采取行動,以及是否能夠提供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的進一步信息和解釋 |
被審計單位設有審計委員會的情形 |
與審計委員會進行溝通是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關鍵要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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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與治理層整體溝通的特殊情形 |
1、某些情況下,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如果就審計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已與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溝通,且該人員同時負有治理責任,注冊會計師無需再次溝通 2、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與負有管理責任人員的溝通能夠向所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