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耕地占用稅法
要素 |
具體規定 |
納稅義務人 |
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
征稅范圍 |
包括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
稅率 |
實行地區差別定額稅率:每平方米5~50元。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
計稅依據 |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 |
應納稅額的計算 |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
稅收優惠 |
免征: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免征。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征。 減征: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3.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
征收管理 |
1.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2.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3.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