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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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
充分性 (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與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
(1)評估的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2)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3)審計證據的數量無法彌補審計證據質量上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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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 |
相關性 |
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與審計程序的目的和所考慮的相關認定之間的邏輯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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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可能受測試方向的影響 ②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③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與同一認定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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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性 |
注冊會計師在判斷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時通常會考慮的原則: ①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②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③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④以文件、記錄形式存在的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⑤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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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①如果審計證據是從獨立的外部來源獲得,但該證據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備資格者提供,則不可靠; ②注冊會計師不對文件記錄的真偽進行鑒定,如遇文件偽造或條款發生變化,可以向第三方進行函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偽; ③對于同一事項,從外部來源和從內部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不一致時,不能視為外部來源的審計證據一定比內部來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④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具備評價證據的專業能力,即使是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也可能不可靠; ⑤如果注冊會計師獲取的證據不可靠,數量再多也無法起到證明作用; ⑥注冊會計師不應該將獲取審計證據的成本高低和難易程度作為減少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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