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協培訓網專業團隊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冊會計師預習階段預習要點,以幫助考生提升預習階段學習效率,考生可根據北京注協培訓網為考生制定的預習計劃表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高效預習計劃]2016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不在話下)
第二章 增值稅法
第七節 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 混業經營——都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
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和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混合銷售行為
(一)概念及處理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且二者之間是緊密的從屬關系 |
基本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
(二)稅務處理原則——特殊
1.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比如:蘇寧銷售空調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為增值稅混合銷售;建筑公司包工包料為營業稅混合銷售
三、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既有應增值稅項目,又有應營業稅項目,但兩類業務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從屬關系,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比如:生產銷售企業提供部分廠房出租;酒店既有客戶收入又有內設超市收入
問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混合銷售的關鍵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兩者不可分割;而兼營行為中,企業屬于既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又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兩類業務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從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