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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合同的基本理論
一、合同與合同法
平等主體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適用于《合同法》。
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不適用:政府用于公權力進行行政管理,如行政獎勵的合同。
【注意】政府采購合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受合同法調整。
2.身份關系不適用: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分類
?。ㄒ唬┯忻贤c無名合同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區分兩者的法律意義在于:除了兩種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實踐合同中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給付義務的違反不產生違約責任,而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三、合同的相對性
1.合同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
2.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合同法》關于債的保全的規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合同法》關于“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規定,使得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合同法》關于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單式聯運合同中某一區段的承運人與總的承運人共同向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因為實際上在這兩種合同中,分包人與發包人,托運人與某一區段的承運人并無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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