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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四節 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概述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僅涉及物的使用價值,不包含處分權能。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1.創設取得
(1)情形:
無償劃撥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不包括商業開發用地 |
有償出讓 |
其余 |
(2)期限:
無償劃撥 |
無期限 |
||
有償出讓 |
期限 |
70年 |
居住用地 |
40年 |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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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 |
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用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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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 |
1.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需重簽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 |
2.移轉取得
轉讓出讓的地 |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
轉讓劃撥的地 |
報政府審批,并繳納土地出讓金。 |
禁止轉讓 |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
3.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提前 |
(1)為公共利益;(2)為舊城區改建;(3)單位撤銷、遷移等停止使用;(4)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 |
到期 |
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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