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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稅法總論
第五節 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
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
二、稅收立法原則:從實際出發原則、公平原則、民主決策的原則、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了解)
三、稅收立法權及其劃分
1. 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種類(了解)
2. 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種類 |
立法權歸屬 |
具體稅種 |
中央稅 |
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立法權在中央 |
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 |
地方稅 |
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 |
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 |
共享稅 |
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立法權在中央 |
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
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其它的看一下教材) |
一、 稅收立法機關(比較重要)
分類 |
立法機關 |
形式 |
情況列舉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 |
法律 |
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法征收管理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國務院立法 |
暫行條例 |
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的暫行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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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規 |
國務院直接制定稅收行政法規 |
實施條例、實施細則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收地方性法規(目前只有海南省和民族自治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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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海關總署)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
細則、 辦法等 |
財政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稅務總局:《稅務代理試行辦法》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
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暫行條例,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
二、 稅收立法、修訂和廢止程序(看教材簡單了解)
三、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一)稅法體系概述(看教材簡單了解)
(二)稅法分類:
分類依據 |
分類內容 |
內涵 |
例說具體內容 |
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稅收基本法 |
稅收通則,起稅收母法的作用 |
我國目前空缺 |
稅收普通法 |
具體稅種或事項的法律 |
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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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 |
稅收實體法 |
確定稅種立法,規定稅制要素的法律 |
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
稅收程序法 |
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程序性權利義務關系 |
如稅收征管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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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 |
商品和勞務稅稅法 |
對流轉額課征的稅法;流轉稅也稱間接稅 |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
所得稅稅法 |
對所得額課征的稅法;所得稅也稱直接稅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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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行為稅稅法 |
對財產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征的稅法 |
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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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稅法 |
對資源類物品課征的稅法 |
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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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稅法 |
對某些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特定調節作用 |
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和煙葉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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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 |
國內稅法 |
一國內部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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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法 |
國家間的稅收制度(效力一般高于國內稅法) |
如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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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稅法 |
外國的稅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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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程序法體系,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按照稅收征管法執行;海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目前稅制是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直接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雙主體稅制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