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具體規定 |
納稅地點 |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繳所得稅。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
納稅期限 |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2.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3.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
納稅申報 |
1.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