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與減征優惠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減征兩部分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3.定期減免:3免3減半
(1)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3免3減半
不包括: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
新增: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3免3減半”優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③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4.定期減免:3免3減半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優惠方法同前,也是“3免3減半”—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免+減半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范圍: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及其它
(2)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不得享受優惠】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
(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稅率:減按15%,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6%、4%、3%;境內發生的研發費占全部研發費的比例不低于60%
4.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60%以上;
5.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6.其他。
(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
企業類型 |
年應納稅所得額 |
全年平均從業人數 |
資產總額(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 |
工業企業 |
不超過30萬元 |
不超過100人 |
不超過3000萬元 |
其他企業 |
不超過30萬元 |
不超過80人 |
不超過1000萬元 |
2.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3.(新增)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最新變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減半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20萬元。
(四)加計扣除優惠
加計扣除在納稅調整上表現為納稅調減。具體有兩項:一是“三新”(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費,二是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
1.研究開發費用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研發費的加計扣除的具體規定,比如研發費的界定,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的內容等規定。
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五)創投企業優惠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具體做法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如某創業投資企業2011年5月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100萬元,股權持有到2013年5月,2013年當年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70萬元。也是做納稅調減處理。
(六)加速折舊優惠
1.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固定資產包括: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加速折舊的特殊規定(新增)
(1)對指定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4)企業上述第1條、第2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七)減計收入優惠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八)稅額抵免優惠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上述稅額抵免優惠規定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符合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注意區別稅額抵免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區別;稅額抵免期限為5年。
前面優惠政策中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也要注意區別。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非居民企業優惠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關行業的優惠
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2+3”
2.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5+5”
3.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2+3”
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經認定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
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
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4.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