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
防范措施: 1、將該人員輪換出審計項目組 2、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人員已執行的工作 3、定期對該業務實施獨立的質量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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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 |
1、關鍵審計合伙人任職時間 【止五停二】 |
期間內不得有的行為: (1)參與該客戶的審計業務 (2)為該客戶的審計業務實施質量控制復核 (3)就有關技術或行業特定問題、交易或事項向項目組或該客戶提供咨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響業務結果 |
連任對審計質量特別重要,且能夠通過防范措施消除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可將時限延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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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合伙人任職時間 |
防范措施: (1)將該合伙人輪換出審計項目組,或終止其與審計客戶存在的業務關系 (2)定期對該業務實施獨立的質量控制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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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定輪換時間 |
如果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在確定關鍵審計合伙人的輪換時間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在該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該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提供服務的時間。 (1)在審計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前,如果關鍵審計合伙人已為該客戶服務的時間不超過三年,則該合伙人還可以為該客戶繼續提供服務的年限為五年減去已經服務的年限。 (2)如果關鍵審計合伙人為該客戶服務了四年或更長的時間,在該客戶成為公眾利益實體之后,該合伙人還可以繼續服務兩年。 (3)如果審計客戶是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關鍵審計合伙人在該公司上市后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