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 |
視為網絡 |
不視為網絡 |
共享收益或分擔成本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收益或分擔成本。 |
(1)分擔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擔的成本僅限于與開發審計方法、編制審計手冊或提供培訓課程有關的成本,則不應當被視為網絡。 (2)以聯合方式提供服務或研發產品,雖構成聯合體,但不形成網絡。 |
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所有權、控制權或管理權,應被視為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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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統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被視為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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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同一經營戰略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同一經營戰略,應被視為網絡。 |
僅以聯合方式應邀提供專業服務,雖構成聯合體,但不形成網絡。 |
使用同一品牌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使用同一品牌,應被視為網絡。 同一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稱和標志等。 |
在文具或宣傳材料上提及是某一會計師事務所聯合體的成員,為避免產生其屬于某一網絡的這種誤解,應當慎重考慮如何描述這種成員關系。 |
共享重要的專業資源 |
如果一個聯合體旨在通過合作,在各實體之間共享重要的專業資源,應被視為網絡。
重要的專業資源主要看是否能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共享的資源不僅限于共同的審計手冊或審計方法; (2)共享培訓資源,包括交流人員、客戶信息或市場信息; (3)擁有最少一個共有的技術部門。 |
在下列情況下,共享的資源被視為不重要的專業資源: (1)共享的資源僅限于共同的審計手冊或審計方法; (2)共享培訓資源,而不交流人員、客戶信息或市場信息; (3)沒有一個共有的技術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