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約定條款需要明確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業務約定條款可能還包括:
(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集團項目組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應當盡可能的不受限制
(2)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與組成部分治理層、組成部分管理層之間進行的重要溝通(包括就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進行的溝通),也應當告知集團項目組
(3)監管機構與組成部分就財務報告事項進行的重要溝通,應當告知集團項目組
(4)如果集團項目組認為必要,應當允許集團項目組接觸組成部分信息、組成部分治理層、組成部分管理層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包括集團項目組需要獲取的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及允許集團項目組或允許其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相關工作
在集團項目合伙人接受集團審計業務委托后,下列方面受到的限制將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從而可能影響集團審計意見:
(1)集團項目組接觸組成部分信息,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包括所需審計工作底稿)
(2)擬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