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溝通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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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
清楚、有效的雙向溝通 |
2、與管理層溝通 |
【注意】如果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可以在與治理層溝通前與內部審計人員討論相關事項 |
3、與第三方的溝通 |
在向第三方提供為治理層編制的書面溝通文件時,聲明以下內容,告知第三方該書面溝通文件不是為他們編制,可能是非常重要的: (1)書面溝通文件僅為治理層的使用而編制,在適當的情況下也可供集團管理層和集團注冊會計師使用,但不應被第三方依賴 (2)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不承擔責任 (3)書面溝通文件向第三方披露或分發的任何限制 |
溝通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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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溝通形式考慮的因素 |
1、特定事項是否已經得到滿意的解決 2、管理層是否已事先就該事項進行溝通 3、被審計單位的規模、經營結構、控制環境和法律結構 4、在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是否還審計被審計單位的通用目的財務報表 5、法律法規要求 6、治理層的期望,包括與注冊會計師定期會談或溝通的安排 7、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持續接觸和對話的次數 8、治理機構的成員是否發生了重大變化 |
溝通的時間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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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原則:盡早溝通 |
(1)對于計劃事項的溝通,通常在審計業務的早期階段進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溝通可以隨同對業務約定條款的協商一并進行 (2)對于審計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如果治理層能夠協助注冊會計師克服這些困難,或者這些困難可能導致發表非無保留意見,可能需要盡快溝通 (3)當同時審計通用目的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時,注冊會計師協調溝通的時間安排可能是適當的 |
溝通的充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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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評價溝通過程充分性的審計證據 |
不需要設計專門程序以支持其對治理層之間的雙向溝通的評價 |
2、溝通不充分的應對措施 |
(1)根據范圍受到的限制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2)就采取不同措施的后果征詢法律意見 (3)與第三方(如監管機構)、被審計單位外部的在治理結構中擁有更高權利的組織或人員(如企業的業主、股東大會中的股東)或對公共部門負責的政府部門進行溝通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