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階段審查 |
第一階段 |
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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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
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經營者同意、提交的文件不準確或申報后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最長延長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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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提示2】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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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 |
為了提高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效率,降低集中方的合規成本,商務部明確了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的認定標準。凡符合該標準的案件,適用簡易審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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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簡 易 案 件 |
(1)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5)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6)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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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視 為 簡 易 案 件 |
(1)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的競爭者; (2)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 (6)商務部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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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決定 |
(1)禁止集中決定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經營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2)不予禁止決定 ①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經營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②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雖認為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提示3】對于禁止集中決定和附條件的不予禁止決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
【提點】該知識點考生在學習的時候理解難度很小,只需多花時間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