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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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原則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更加可靠。 |
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涉及補價,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相同,就一定會涉及損益的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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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理視換出資產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
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
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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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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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相關稅費 |
如換出存貨視同銷售計算的銷項稅額 |
換入資產作為存貨/固定資產應當確認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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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視同轉讓應交納的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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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出投資性房地產應繳納的營業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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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公式 |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增值稅銷項稅額+支付的應計入換入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換入資產可抵扣的增值稅(+支付的補價或-收到的補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