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
債權申報期限 |
(1)自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30日至3個月。 |
范圍 |
(1)職工債權(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
(2)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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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到期的債權:受理時視為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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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利息的債權: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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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可以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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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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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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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破產時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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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委托人破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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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票人破產 |
【提點】該知識點不大不小,很方便命制題目,考生在復習的時候要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