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 |
內容 |
主體 |
債權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行使抵銷權,應當向管理人提出抵銷主張。管理人不得主動抵銷債務人與債權人的互負債務,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時間 |
抵銷權必須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之前行使。 |
生效 |
(1)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
不予支持 |
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不得抵銷 |
①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②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③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提示2】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管理人以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
【提點】該知識點重在理解,理解法規背后的政策意義,才能有助于考生記憶。另外,平時多做幾道題目練習,效果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