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撤銷權
提出者 |
(1)破產法: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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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即可撤銷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被告為相對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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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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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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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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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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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情形 |
(1)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有以下情節:債務人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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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擔保不可撤 |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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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不可撤 |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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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可以撤 |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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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有以下情節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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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無償轉讓財產:無償設置用益物權也應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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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點 |
一般情況 |
破產受理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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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清理轉入破產 |
行政監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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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清算轉入破產 |
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 |
(二)破產無效行為
范圍 |
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 |
處理 |
管理人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法院應予支持。 |
【提點】該知識點沒有什么條件可講,絕對是重點,但卻不是難點,考生利用歸納進行高效復習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