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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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適用范圍 |
所有的企業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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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資不抵債的民辦學校、個人獨資企業等 |
參照適用破產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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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適用范圍 |
我國《企業破產法》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
破產原因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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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原因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 |
債務人提出破產+資不抵債情況形式審查即可判斷 |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①債權人提出破產 ②債務人提出破產 + 資不抵債狀況形式審查難以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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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界定 |
同時滿足: ①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②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③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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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不抵債界定 |
①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②當利害關系人對債務人出具的資產負債表存在異議時,可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具有更高公信力與證明力的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判斷債務人資產與負債總額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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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界定 |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①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③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④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⑤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
【提點】該知識點屬于本章基礎性知識點,考生在復習時必須掌握,不管是客觀題還是主觀題都可以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