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設計最符合自己意愿的股權轉讓程序,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包括:
自愿轉讓 |
內部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
||
外部 |
書面通知 |
①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②接到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 ③半數以上不同意,異議股東購買,對內轉讓,異議股東不購買,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
||
優先購買權 |
①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②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權 |
|||
一股二賣 |
①股權轉讓后未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仍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可以主張處分股權行為無效。但如果第三方構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權。 |
|||
強制轉讓 |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
繼承轉讓 |
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提示】 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
|||
股權回購請求權 |
條件 |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股份有限公司僅可以在合并、分立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購。 |
||
期限 |
如果協商不成,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提點】該知識點非常具有可考性,考生在學習的時候要分清層次進行理解記憶,并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對比,學習效果更佳。
更多重點內容: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