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伙企業法》合伙事務的決議辦法,分散于教材的各個角落,但毋庸置疑,這部分知識絕對是考試的重點,現將其匯總,希望可以輔助考生復習:
總體思路:依據法定→按照約定(a.一致同意;b.一人一票過半數)。
法定事項 |
①普通合伙人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②將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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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普通合伙人死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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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合伙企業解散時如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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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普通合伙人不得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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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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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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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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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事項:一致同意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⑦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⑧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⑨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 ⑩新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
【提點】希望考生能夠很好的利用表格歸納,注意區分,使考點變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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