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適用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11]71號】
2011-12-20 10:08:18
[摘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小企業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范平臺向中小企業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的公共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經國務院批準,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為落實上述政策,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doc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財關稅【2011】71號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