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教材有好幾處涉及“撤銷權”,但是每一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太一樣,所以學習的過程要及時總結,學完后面的再看看前面的規定有什么不一樣,如果出現題目能迅速判斷出來考核的是哪個部分的撤銷(權),一起來看看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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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才能夠發生效力。在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屬于除斥期間。如果被撤銷的是合同,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注意: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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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中對相對人的保護
(1)無權代理中,相對人有兩個權利,催告和撤銷權,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2)撤銷權,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權代理,則不能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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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
(1)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
(2)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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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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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相對性例外代位權和撤銷權
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1)債務人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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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撤銷要約情形: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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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中的撤銷權
撤銷權的時效:(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基本上涉及撤銷的就是這些了,要記住規定的時間,還有行使權利的起點,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