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會計科目是六科中比較難的科目,也是直接檢測注會能否通過的核心科目。會計和稅法科目的搭配是最佳搭配,在難易程度、時間和相關性方面都是比較適宜的選擇。收入章節就存在的會計和稅法知識交叉點,這個知識點對于專業階段和綜合階段的考生都很有用。尤其是作為綜合考生來說,進行稅收籌劃以及稅務處理可以直接使用。
一、售后回購的處理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的條款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以確定是否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1.回購價格為固定價格或原銷價加合理回報,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2.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回購價格是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的,則通常在發出商品時作為一般銷售交易確認收入,回購時按照正常存貨采購進行處理。
【增值稅】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視同銷售,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
【所得稅】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二、售后租回的處理
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資產賣主(承租人)將資產出售后再從買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
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均應按照租賃準則的規定,將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
在形成融資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無論賣主(承租人)出售資產的售價高于還是低于出售前資產的賬面價值,所發生的收益或損失都不應立即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遞延并按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承租人對售后租回交易中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通過“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融資租賃)”科目進行核算,分攤時,按既定比例減少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同時相應增加或減少折舊費用。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經營租賃
(1)在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
——售價低于公允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若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有關損失應予以遞延(遞延收益),并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賃期內攤銷;
——售價大于公允價值的,其大于公允價值的部分應計入遞延收益,并在租賃期內分攤。
【營改增】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租回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租賃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項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營業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所得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銷售退回的處理
1.對于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對于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
3.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所得稅】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四、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
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
1.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2.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注:對于附有退回條件的銷售,增值稅及所得稅并未特別,因此按照增值稅及所得稅的一般,比照一般的銷售行為,在發出商品或開具發票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并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
五、其他類型收入的確認
1.“以舊換新”銷售
以舊換新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回收與所售商品相同的舊商品。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增值稅】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所得稅】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2.“買一贈一”銷售
(1)對于銷售時“買”、“贈”均屬于本企業主營范圍內的商品(如買西裝贈領帶,在通訊營業廳充話費贈手機等),應當按照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如果贈品不屬于本企業營業范圍內的商品,而是企業為促銷而外購的(比如電器賣場“買電器送飲料”的銷售),則應當按照收到的價款確認銷售主要商品的收入。外購的“贈品”贈送時不確認收入,按贈品的購入成本結轉當期銷售費用。
企業采購用于廣告營銷活動的特定商品,向客戶預付貨款未取得商品時,應作為預付賬款進行會計處理,待取得相關商品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
企業取得廣告營銷性質的服務比照該原則進行處理。
【增值稅】銷售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扣除,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中“視同銷售貨物”中“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電信業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所得稅】“買一贈一”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平銷返利”的處理
平銷返利可分為現金返利和實物返利兩種。
無論哪種情況,銷售方在正常銷售時對已經銷售的貨物正常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重點應當區分收到的返利時的賬務處理。
(1)對于收到的現金返利,可視為對銷售方成本的調整,因此收到時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同時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取得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賬務處理中直接沖減進項稅額。
(2)收到的實物返利,銷售方一方面確認存貨的增加,對收到的作為返利的存貨確認進項稅額,另一方面作為主營業務成本的抵減,對于沖抵的主營業務成本確認進項稅額轉出。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金額÷(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平銷返利時,可以要求供貨方就返利部分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按收費的具體名目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
4.“還本銷售”方式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在銷售貨物后,在一定期限內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這種方式實際上是一種籌資,是以貨物換取資金的使用,到期還本不付息。
對于還本銷售,企業在銷售時按一般條件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每期預提還本的金額作為當期的費用,并同時確認負債(如其他應付款)。
按照約定在到期時直接支付對應的負債金額。
【增值稅】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