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拿到全科合格證書后想入會,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回復:具體詳情請見《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官網可查詢,如有細則問題咨詢,請撥打各地方注協入會咨詢電話。
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25 號
《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注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注冊成為注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注冊會計師的注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申請注冊:
(一)參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二)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
第五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而被撤銷注冊,自撤銷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六條 注冊申請人申請注冊,應當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附表1);
(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
(三)2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附表2);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復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證明,替代前款第(二)項材料。
第七條 注冊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證明人應當對證明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受理注冊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注冊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準予注冊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冊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冊申請人,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注冊申請人,應當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十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向注冊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單位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冊申請人。
第十二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申請人頒發注冊會計師證書。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自作出準予注冊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注冊的決定和注冊會計師注冊備案表(附表3)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抄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并將準予注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注冊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注冊的理由,并告知注冊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財政部依法對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注冊工作進行檢查,發現注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
第十五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注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1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七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并且沒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注銷注冊:
(一)依法被撤銷注冊,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
(二)不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第二十條 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注銷注冊的決定抄報財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注銷注冊人員的名單在全國性報刊或者相關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注冊會計師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撤銷注冊或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則確認的外國人申請注冊,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93)財會協字第122號]、《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財協字[1998]9號)、《〈外籍中國注冊會計師注冊審批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4號)同時廢止。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2009年9月11日,會協[2009]5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以下簡稱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加強對非執業會員的服務和監督,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非執業會員管理相關制度的制定,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及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的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地方注協負責本地區非執業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記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
(一) 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不超過5年。
(二) 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注銷注冊不超過5年。
(三) 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超過5年或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注銷注冊超過5年,經過相關測試。
第四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向地方注協提出申請,并準確、真實、完整地填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見附表一)。
(二)地方注協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于批準的申請人,地方注協應當將其《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的相關信息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報,并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匯總表》(以下稱匯總表,見附表二)抄報中注協復核;對于不予批準的申請人,地方注協應當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協自接到匯總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復核。對于復核合格的,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確認,同時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協網站和地方注協網站上公告;對復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有關地方注協予以撤銷。
經中注協復核合格的人員,由地方注協頒發中注協統一印制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證書(以下簡稱會員證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協不準予其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本辦法第十條(四)、(五)項情形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或被理事會勸其退會的,自相關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由中注協或地方注協理事會予以除名的。
第六條 非執業會員申請注冊會計師注冊獲批準后,地方注協應當取消其非執業會員登記。
第三章 轉會、退會和除名
第七條 非執業會員由于工作調動等原因,出現跨省級行政區域變動的,可以辦理轉會手續。具體程序為:
(一)本人向轉出地地方注協提出轉會申請并填寫《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表》(以下簡稱《轉會表》,見附表三);
(二)轉出地地方注協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在《轉會表》上簽署意見,包括該會員的會費繳納情況、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當年年檢情況等事項;
(三)轉入地地方注協接到經轉出地地方注協簽署意見的《轉會表》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該會員取得聯系,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非執業會員可申請退出本協會,具體程序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協提交退會申請,并同時交回非執業會員證書;
(二)地方注協批準并報中注協備案。
第九條 非執業會員拒不履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或地方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所在地地方注協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并報中注協備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協取消其非執業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并報中注協備案:
(一) 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在申請入會時,上報虛假材料的。
(五)存在嚴重違反中注協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的。
(六)未通過年檢和自行退會的。
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中注協在收到申訴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予以答復。
第四章 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協組織的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新批準入會的非執業會員,不參加當年年檢。
非執業會員的年檢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條 非執業會員年檢的具體內容為:
(一)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
(二)交納會費情況;
(三)是否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無法委托他人辦理年檢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暫緩年檢: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參加年檢。
(四)地方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暫緩年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對于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地方注協應當在其會員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第十五條 對于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未交納會費,或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非執業會員,年檢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年檢的非執業會員,視為其自行退會。
第十七條 地方注協應當將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協網站和地方注協網站或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對暫緩年檢的非執業會員,待暫緩年檢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外國和港澳臺地區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協提出申請,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協1995年發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會協字[1995]105號)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退會、轉會工作的補充說明》(會協字[1995]3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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