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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會《會計》高頻考點
加工取得存貨的成本
企業通過進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貨,其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構成。
某些存貨還包括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認定的產品設計費用等。
存貨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構成。
直接人工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過程中,直接從事產品生產的工人的職工薪酬。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制造費用包括企業生產部門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折舊費、辦公費、水電費、機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車間固定資產的修理費、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等。
【拓展】委托加工物資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將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用途 | 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的借方 |
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 | |
直接用于直接銷售 | 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 |
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例題】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 20 000 元,支
付的加工費為 7 000 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 10%,材料加工完成并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支付,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 16%。
甲企業按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 發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20 000
貸:原材料 20 000
(2) 支付加工費和稅金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20000+7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稅額=30 000×10%=3 000(元)
應交增值稅稅額=7 000×16%=1 120(元)
①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120
——應交消費稅 3 000
貸:銀行存款 11 120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27 000
②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10 000(7000+3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20
貸:銀行存款 11 120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庫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30 000
【例題-單選題】
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一批實際成本為 30 萬元的原材料,另支付加工費 6 萬元(不含增值稅),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適用消費稅稅率為 10%的應稅消費品,加工完成收回后,全部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 16%。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該批應稅消費品的實際成本為( )萬元。
A.36 B.39.6
C.40 D.42.12
【答案】A
【解析】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不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所以甲公司收回的該批應稅消費品的實際成本=30+6=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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