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補助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列報
企業實際收到的政府補助,無論是與資產相關還是與收益相關,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均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列報。
該解釋是財政部9月5日《關于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中的表述。該問題原有爭議,原瑞華計學撮要一書的理解是:
企業收到的“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總額法下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列報?
解答: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款項,是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31號——現金流量表》對“籌資活動”的定義的(即“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因此應計入“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
說明: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對現金流量表中“三類活動”的定義:
“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因此,“經營活動”是一個剩余類別,是所有交易和事項扣除應歸屬于投資、籌資活動的交易和事項之后的剩余類別。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總額法下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上的“非流動負債”大類下列示。由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結轉損益的期限相對較長,而且通常金額較大,遞延收益的確認導致企業的長期負債和權益結構發生變化,因此嚴格來說,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款項,是符合上述“籌資活動”的定義的(即“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計入“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較為適合。
對于凈額法列示業內一般理解是:
現金流量表與資產相關政府補助凈額法下應如何列示?
答案:
如果沖減資產價值,則作為投資活動。之所以產生差異是因為考慮現金流量表準則對投資、籌資活動的定義。凈額法不影響負債和權益結構,而總額法有影響。
而只有與收益相關政府補助無論總額法還是凈額法均作為經營活動相關的現金。
本人在實務中也與同事討論此問題,由于此次財政部已經明確處理,因此今后以上各種情況均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列報即可。
以上內容摘自“張老師看財稅”微信公眾號,為北京注協培訓網注會綜合階段考前輔導專家張松老師原創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