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會計司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第2頁至第3頁的案例及說明(如下)
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這一特征將政府補助與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政府購買服務等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互惠性交易區別開來。
【例1】2X17年2月,甲企業與所在城市的開發區人民政府簽訂了項目合作投資協議,實施“退城進園”技改搬遷。根據協議,甲企業開發區內投資4億元建設電子信息設備生產基地。生產基地占地面積400畝,該宗項目用地按開發區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掛牌出讓,甲企業摘牌并按掛牌出讓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4800萬元。甲企業自開工之日起須在18個月內完成搬遷工作,從原址搬遷至開發區,同時將甲企業位于城市區繁華地段的原址用地(200畝,按照所在地段工業用地基準地價評估為1億元)移交給開發區政府收儲,開發區政府將向甲企業支付補償資金1億元。
本案例中,為實施“退城進園”技改搬遷,甲企業將其位于城區繁華地段的原址用地移交給開發區政府收儲,開發區政府為此向甲企業支付補償資金1億元。由于開發區政府對甲企業的搬遷補償是基于甲企業原址用地的公允價值確定的,實質是政府按照相應資產的市場價格向企業購買資產,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是企業讓渡其資產的對價,雙方的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補助無償性的特點。因此,甲企業收到的1億元搬遷補償金不作為政府補助處理,而應作為處置非流動資產的收入。
我們理解,該案例解釋摒棄了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3號的相關規定。今后如遇到此類業務項目組應按照應用指南最新表述予以處理。
問題: 第16號應用指南發布后,政策性拆遷3號還運用實施嗎?因為新16號應用指南對此有新的表述,即計入資本公積?
解答;據了解,應該是應用指南中新的表述取代了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新第16號政府補助指南,公益性搬遷,是互惠原則,不是政府補助,不作資本公積,作資產處置收益。
即根據應用指南的最新表述,今后政策拆遷思維和商業拆遷的處理總體原則類似,打破了原政策性拆遷處理應結轉為資本公積,不影響損益的結論。
附: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3號
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