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集團財務報表審計有關的概念
(一)重要組成部分
1.單個組成部分對集團具有財務重大性;
2.由于單個組成部分的特定性質或情況,可能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
(二)集團項目組
集團項目組,是指參與集團審計的,包括集團項目合伙人在內的所有合伙人和員工。集團項目組負責制定集團總體審計策略,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溝通,針對合并過程執行相關工作,并評價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作為形成集團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三)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指基于集團審計目的,按照集團項目組的要求,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相關工作的注冊會計師。
基于集團審計目的,集團項目組成員可能按照集團項目組的工作要求,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相關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也是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二、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和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一)集團財務報表審計中的責任設定
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整個集團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及審計意見負全部責任,這一責任不因利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而減輕。
1.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2.如果法律法規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3.如果因未能就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導致集團項目組在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集團項目組需要在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段中說明不能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原因,除非法律法規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并且這樣做對充分說明情況是必要的,否則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二)注冊會計師的目標
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目標:
1.確定是否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
2.如果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工作的范圍、時間安排和發現的問題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進行清晰的溝通;針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和合并過程,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對集團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
三、了解集團及其環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境
在集團審計中,審計風險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可能沒有發現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存在的錯報的風險,以及集團項目組可能沒有發現該錯報的風險。
為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
(1)在業務承接或保持階段獲取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了解集團及其環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境,包括集團層面控制;
(2)了解合并過程,包括集團管理層向組成部分下達的指令。
(一)集團管理層下達的指令
為實現財務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集團管理層通常對組成部分下達指令。這些指令具體說明了對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要求,通常采用財務報告程序手冊和報告文件包的形式。
(二)舞弊
注冊會計師需要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針對評估的風險設計和實施適當的應對措施。
(三)集團項目組成員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討論
集團項目組成員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包括舞弊風險)的討論。項目組關鍵成員需要討論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并特別強調舞弊導致的風險。參與討論的成員還可能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四)了解集團及其環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境的程序
集團項目組可以基于下列信息,在集團層面評估集團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1)在了解集團及其環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境和合并過程時獲取的信息,包括在評價集團層面控制以及與合并過程相關的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時獲取的審計證據;
(2)從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獲取的信息。
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復核集團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這是其履行集團審計業務指導責任的重要內容。
四、了解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只有當基于集團審計目的,計劃要求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行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相關工作時,集團項目組才需要了解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例如,如果集團項目組計劃僅在集團層面對某些組成部分實施分析程序,就無需了解這些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如果計劃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行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相關工作,集團項目組應當了解下列事項:
(1)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了解并將遵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特別是獨立性要求;
(2)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具備專業勝任能力;
(3)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處于積極的監管環境中。
五、重要性
(一)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重要性
在制定集團總體審計策略時,集團項目組確定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二)適用于特定類別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
根據集團的特定情況,如果集團財務報表中存在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其發生的錯報金額低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集團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確定適用于這些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
(三)組成部分重要性
1.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制定
(1)在制定組成部分總體審計策略時,需要使用組成部分的重要性。
(2)基于集團審計的目的,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審計工作,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在組成部分層面的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的適當性。
2.組成部分重要性與集團整體重要性的關系
(1)無需采用將集團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制定組成部分的重要性。
(2)對不同組成部分確定的重要性的匯總數,有可能高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
(3)為將未更正和未發現錯報的匯總數超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適當的低水平,需要將組成部分重要性設定為低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四)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
注冊會計師需要設定臨界值,不能將超過該臨界值的錯報視為對集團財務報表明顯微小的錯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需要將在組成部分財務信息中識別出的超過臨界值的錯報通報給集團項目組。
六、針對評估的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對于組成部分財務信息,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由其親自執行或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代為執行的相關工作的類型。
集團項目組還應當確定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集團項目組確定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擬執行工作的類型以及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程度,受下列因素影響:
(1)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2)識別出的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
(3)對集團層面控制的設計的評價,以及其是否得到執行的判斷;
(4)集團項目組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了解。
(一)對重要組成部分需執行的工作
1.對于具有財務重大性的單個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或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該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2. 對由于其特定性質或情況,可能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或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1)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2)針對與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相關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余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事項實施審計;
(3)針對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實施特定的審計程序。
(二)對不重要的組成部分所需執行的工作
對于不重要的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應當在集團層面實施分析程序。
(三)已執行的工作仍不能提供充分、適當審計證據時的處理
如果集團項目組認為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的工作、對集團層面控制和合并過程執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團層面實施的分析程序還不能獲取形成集團審計意見所依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集團項目組應當選擇某些不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對已選擇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親自執行或由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1)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2)對一個或多個賬戶余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實施審計;
(3)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閱;
(4)實施特定程序。
集團項目組應當在一段時間之后更換所選擇的組成部分。
(四)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1.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行審計,集團項目組應當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以識別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
2.不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組成部分是不重要的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將根據集團項目組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了解的不同而不同。而該組成部分不是重要組成部分這一事實,成為次要考慮的因素。
即使某一組成部分未被視為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仍可能決定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風險評估,因為集團項目組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的并非重大的疑慮(如認為其缺乏行業專業知識),或者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未處于積極有效的監管環境中。
七、與集團管理層和集團治理層的溝通
(一)與集團管理層的溝通
1.內部控制缺陷
在確定需要將哪些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向集團治理層和集團管理層通報時,集團項目組應當考慮:
(1)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集團層面內部控制缺陷;
(2)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組成部分層面內部控制缺陷;
(3)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2.舞弊
如果集團項目組識別出舞弊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舞弊,或者有關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集團項目組應當及時向適當層級的集團管理層通報,以便管理層告知主要負責防止和發現舞弊事項的人員。
3.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因法律法規要求或其他原因,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在這種情況下,集團項目組應當要求集團管理層告知組成部分管理層其尚未知悉的、集團項目組注意到的可能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如果集團管理層拒絕向組成部分管理層通報該事項,集團項目組應當與集團治理層進行討論。如果該事項仍未得到解決,集團項目組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準則有關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應當考慮是否建議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在該事項得到解決之前,不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1)集團項目組告知集團管理層
(2)集團管理層告知組成部分管理層
(3)集團項目組與集團治理層討論
(4)集團項目組建議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不出審計報告
(二)與集團治理層的溝通
集團項目組向集團治理層通報的事項,可能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并且集團項目組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與集團治理層責任相關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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