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提問:
請老師總結下哪些情形下會喪失對前手、背書人、出票人、銀行(承兌人)等追索權的具體案列?能舉下例子嗎?
老師答疑:
比如說被偽造的出票人,持票人就不能對他追索。甲私刻乙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假冒乙公司名義簽發一張轉賬支票交給收款人丙,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背書轉讓給戊。戊不能對乙追索。
如果背書人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其后手的后手對該背書人就不享有追索權。 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交易中獲得由乙公司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銀行。甲公司向丁公司購買了一批貨物,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以支付貨款,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丁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戊公司在向丙銀行提示承兌時遭拒絕。戊公司對甲沒有追索權。
還有票據的抗辯、票據時效經過,都會有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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