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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
在出包方式下,企業通過招標方式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組織工程項目施工。
1.企業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其成本由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發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攤計入各固定資產價值的待攤支出。
2.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支出,如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
3.待攤支出,是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某項固定資產價值,而應由所建造固定資產共同負擔的相關費用。
包括為建造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應負擔的稅金、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凈損失以及負荷聯合試車費等。
【提示】
負荷聯合試車費是指單項工程(車間)在交工驗收以前,進行投料試車所發生的試車費用減試車收入后的差額。
由于企業的該項工程尚未完工,負荷聯合試車期間發生的費用是可以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的。
【提示】
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不計入在建工程成本,應確認為無形資產。【房地分離,分別核算】
房屋建設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在建工程)。
4.在出包方式下,企業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工程價款,作為工程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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