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會備考工作已經正式開始啦!為讓考生高效備考,北京注協培訓網CPA專業團隊老師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頻考點。本文是關于2019年注會《經濟法》中的重要知識點“ 抵押權”:
【知識點】 抵押權(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抵押權的概念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二)抵押財產的范圍
1.可以抵押的財產(熟悉)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1)建筑物(房屋)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林木)
(2)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使用權)
【了解】荒地開發利用需要錢,再不通過抵押弄錢,就更荒了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例如,農作物)
【注意1】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抵押
【注意2】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范圍有限,只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注意3】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所有財產都可以設定抵押。
2.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解釋】“除外”指的是可以抵押的財產中的“荒地”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教科文衛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權屬有爭議)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扣監)
(三)抵押權的設立
1.訂立抵押合同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抵押權
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時生效;應當辦理抵押權登記而沒有登記,只是抵押權沒有設立,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簡言之,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效力。因為:訂立合同是債權行為,抵押登記是物權行為。
(2)禁止流押條款
①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得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
②如果抵押合同中約定了這樣條款,該條款無效,即流押條款無效。
③但是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
2.抵押登記
設立抵押權應當登記,但是不同的抵押財產,登記產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具體有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情形。
(1)登記生效主義
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抵押權不成立。簡言之,登記之時即是設立之日。
【注意1】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抵押權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經生效
【注意2】以下財產設立抵押時必須進行登記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記對抗主義
以動產設定抵押的,無論當事人是否辦理登記,抵押權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因此,抵押合同生效之時,即是抵押權設立之日。如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1】動產抵押即使登記了,抵押權也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而不是登記之日
【注意2】以下財產設立抵押時需進行登記
①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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