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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轉為資本,不作為本章所指債務重組處理。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
(2)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轉讓資產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二)債務轉為資本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股本(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資本溢價)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股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資本溢價)”反映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或金融資產)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等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不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1)債務人
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減記至重組后債務的公允價值,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于當期確認計入損益。
2)債權人
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應當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于債務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在繼后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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