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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32】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概述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有償、雙務、諾成合同。
不定期租賃 | 內容 |
情形 | ①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
期限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后果 | 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解除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 | 內容 | |
出租人 |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 |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影響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 ||
承租人 | 租 金 | 期限未確定:協議補充→交易習慣→不滿1年,期限屆滿時;1年以上,滿1年時,剩余部分屆滿時。 |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付或延付租金:合理期限內支付→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禁止事項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 |
①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三)租賃合同的解除
解除權 | 內容 |
雙方 | 不定期租賃 |
出租方 | 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轉租 |
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用途或性質使用租賃物,使租賃物受損 | |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 |
承租方 | 租賃物毀損、滅失 |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 |
(四)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以不動產——房屋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適用于所有租賃,不僅僅針對房屋租賃。
1.房屋租賃的無效
合同性質 | 內容 |
無效 | ①出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違建 ②出租人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未批準 ③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超期 【提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無效因素消滅,可轉為有效;不可請求租金,但可要求參照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 |
有效 |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先權
事項 | 內容 | |
對象 | 房屋 | |
提前通知 | 一般 | 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 |
拍賣 | 提前5日通知承租人,未參加拍賣視為放棄。 | |
處理 | 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得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
例外 |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 ④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 |
續租權 | ①承租人在租期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 ②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期死亡、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其他合伙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