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案列(2015)】
甲曾任己裝修公司經理.2013年3月辭職。5月8日,為獲得更優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蓋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訂立臺同,購買總價15萬元的地板。合同約定:6月7 日丙公司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內驗貨;地板經驗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對于甲離職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約定日期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將地板以相同價格轉賣給甲,但要求甲為該筆貨款的支付提供擔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輛小汽車為甲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登記;戊也為甲提供了付款保證,但未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還足一般保證。當事人亦未約定丁和戊分別為甲提供擔保的實現順序。
乙公司在未檢驗地板的情況下,即于6月1O日向而公司付清了貨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擔保證責任,戊拒絕,理由有二:第,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第二,戊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將地板從甲處取回次日,乙公司發現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約有1/3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貨。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乙公司名義與阿公司簽訂的地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簽訂的地板買賣合同有效。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雖無代理權,但客觀上有使丙公司信其具有代理權的情形,并且丙公司為善意,故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車的抵押權?說明理由。
答案:
(2)乙公司取得小汽車的抵押權。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
(3)戊關于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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