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1.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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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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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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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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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利息期限不明 |
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的利息支付 |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即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
(三)民間借貸合同【2016年新增】
2015年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原則上有效 |
無效情形 |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 |
①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⑤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 |
【注意】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上述理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