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
區分原則 |
具體情形 |
詳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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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 【金融負債】 |
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 【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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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
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金融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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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 【權益工具】 |
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權益工具】 |
如果優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聯結的是諸如普通股的股利,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則“股利制動機制”及“股利推動機制”本身均不會導致相關金融工具被分類為一項金融負債。 【權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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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通過交付同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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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
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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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
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分類為權益工具; 否則分類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 |
[名詞鏈接]
“股利制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不宣派或支付(視具體合同條款而定,下同)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則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利推動機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則其也需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