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清償★
1.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按以下順序清償:
?。?)有約定按照約定;
(2)無約定,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
(6)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①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②利息;③主債務。